水利工程验收的分类及要求

时间:2022-04-25 来源: 建工网


水利工程验收的分类及要求 一、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类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。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、单位工程验收、水电站(泵站)中间机组启动验收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;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、专项验收、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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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工程验收的分类及要求

一、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类

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。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、单位工程验收、水电站(泵站)中间机组启动验收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;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、专项验收、竣工验收等。

二、 验收基本要求

1.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;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。验收委员会(工作组)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。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,验收委员会(工作组)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。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,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。

2.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/3以上验收委员会(工作组)成员同意。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,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(工作组)协商确定。主任委员(组长)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。若1/2以上的委员(组员)不同意裁决意见时,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;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。

3.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,应及时组织验收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。

4.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,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。

三、 验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

1.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
2.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。

3.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、参加验收活动、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。

4. 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,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,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。

5. 项目法人应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,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,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。

6. 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。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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