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

时间:2021-11-30 来源: 建工网


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1.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(1)价格指数调整,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,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。 (2)造价信息调整,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,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。 2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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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

1.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

  (1)价格指数调整,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,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。

  (2)造价信息调整,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,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。

  2.价格差额调整公式:ΔP=P0[A+(B1×Ft1/F01+B2×Ft2/F02+……+Bn×Ftn/F0n)-1]

  Ftn指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,指根据进度付款、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;

  F0n指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,指基准日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。

  3.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

  (1)人工单价发生变化,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。

  (2)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,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,或单价跌幅以投标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,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。

  (3)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,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,涨幅以投标价为基础,超过部分据实调整。

  (4)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与基准单价相等,以基准单价为基础,超过部分据实调整。

  (5)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3个工作日内不答复,视为认可。若承包人未报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,再报发包人确认合同价款调整,如发包人不同意,不予调整。

  (6)施工机具台班单价的调整。超过一定范围时,按照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。

  4.给定暂估价的材料、工程设备

  (1)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。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,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,调整合同价款。

  (2)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。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。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,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,调整合同价款。

  5.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

  (1)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。按照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,确定专业工程价款,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,调整合同价款。

  (2)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。承包人不参加专业工程投标,招标人为承包人;组织招标的费用被认为包括在承包人签约合同价中。承包人参加专业工程投标,招标人为发包人;组织招标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,同等条件下,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。专业工程依法进行招标后,以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,调整合同价款。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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